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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师

维丝渔人【韩锡璋悦读茶坊】中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障碍-韩锡璋悦读茶坊

【韩锡璋悦读茶坊】中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障碍-韩锡璋悦读茶坊

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驻马店市遂平县的一个礼堂内佛洛蒙,公开审理了上诉人梁红亚绑架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审中查明,2006年3月以来,遂平县实验小学29岁的女教师梁红亚与其亲戚于联合一起,多次参与赌博,为此欠下数十万元的赌债。为还赌债,二人决定绑架梁红亚曾经教过的学生——遂平县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小兰(化名),对其父母进行敲诈勒索。2008年3月7日早上,梁红亚将小兰从学校骗到家中,哄骗她服下7片安眠药后,带其到卧室休息。其间太古剑修,梁红亚数次和于联合联系,让于联合向小兰的父母勒索钱财,但电话未能接通。梁红亚对小兰实施绑架不久,接到学校要求其回校的电话,而当时小兰又哭闹着要离开。梁红亚怕事情败露,就趁小兰上卫生间之机,先后用手和塑料袋捂住小兰的鼻子。小兰昏迷后,梁红亚又用透明胶带封死小兰的口鼻。小兰最终窒息死亡。2008年8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梁红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于联合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5万元。接到判决书后,梁红亚以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为由,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在此案的二审审理中,来自当地的“8位特邀代表”就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据称,在8位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他们每人手中有一份开庭征求意见函),媒体认为,这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当然,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河南高院的这一改革举措,并不是真的引入了西方的陪审团审判制度。因为,河南高院既没有让“8位特邀代表”决定事实问题,也没有让他们决定该不该对此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虽然,在审理结束后,“8位特邀代表”有权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虽然,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重要参考”,但是,他们的意见,最终是否会被法庭采纳,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不确定的。因此,可以肯定的说,河南高院的这一举措,实际上并非真正引入了通常意义上的(尤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

在许霆案中,就有人主张在中国引入“陪审团”审判。不少人认为,如果许霆案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进行审判,很有可能会是无罪的结果,而且,裁判结果的公信力也可能会更高一些。
应该说,对于能否在中国引入陪审团制度,学界的争议是极大的。
有学者认为,鉴于陪审制所具有的民主、公正、自由、人道这四种基本价值,可以考虑在中国的一些地区的重罪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实验,并在条件许可时将现在的“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有的学者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会对中国现有司法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尝试陪审团制度要慎重;
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根本不具备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土壤,英美的陪审制根本无法“洋为中用”(还有一些反对者的理由大体上是陪审团审判“耗时费钱”、“缺乏效率”,普通民众的理性能力不足、容易被控辩双方操纵,等等)。
这就需要法律人至少回答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中国需不需要搞陪审团审判?二是中国实行陪审团审判的障碍究竟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这不仅是因为,陪审制具有保障公民自由都昌在线网,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借助法庭审判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也是因为,它可以让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应用到审判中来。如果我们把一个案件,交给一个或几个根本不具备某一经验的法官来裁判,就无法保障裁判结果的可靠性。说到底是因为,那些为一个或数个职业法官所认可的经验,有时未必能为“犯罪”发生地的普通民众所认可。
有这样一个发生在某乡村的“强奸未遂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例证上述观点。
被告人呼某与其堂嫂是邻居,一天下午,呼某来到其堂嫂家,将其堂嫂紧紧抱着,其堂侄见自己的妈妈被叔叔搂着不放猎敌先锋,就拿起一根木棍击打其被告人的头部。被告人将其侄子踢倒在地,导致其侄子头部受伤,缝合了六针。案发后,由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被害方选择了报案。
被告人承认自己确实搂抱了堂嫂于恬,但根本没有强奸的意图。和他闹的时候,他的侄子也在院子里。被告人还说,有时,和她“闹”的时候,她的丈夫也在场。但也只是笑一笑,并没有制止。而且,在他们村子里,小叔子与自己的嫂子“闹”,是很正常的,说明两家关系好。对于自己为什么将自己的侄子踢伤,被告人的解释是,当时因为头部遭受猛击,疼痛难忍,情急之下,才踢了侄子一脚,没有想到,他的头竟会磕碰在一块石头上,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是造成严重的后果,两家的关系不可能变得这么僵,对方根本不可能追究什么强奸未遂的责任情怨 刘欢。

显然,审理此案的关键是:究竟被告人有无奸淫目的,即他的搂抱行为,是不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种推断显然离不开裁判者的生活经验。如果裁判者缺乏丰富的农村生活经验,他的推断就可能会产生错误。
此案的被告人,既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不幸的是,此案的主审法官是一位从小生活在城市读完大学分配到这个县城的女法官。她认为,即使无法确定被告人有奸淫的意图,也应该遭受惩罚。幸运的是,这位女法官的意见还要报请庭长审批。庭长有着长期农村生活的经验。他认为,这种行为七十二疑冢,在当地农村是很普遍的。最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想一想,如果此案是由来自当地社区的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结果也几乎可以肯定是无罪的。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一案例并不足以例证中国有引入陪审团审判的必要,甚至还可以反过来证明,中国不需要引入陪审团制度胶水双核。言外之意就是,没有陪审团,我们现在的“独特做法”(院庭长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不也同样避免了错误的裁判吗? 应该承认,上述看法确实有一定的根据。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以来,盛行于法院内部的包括院庭长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做法在内的各种带有“内控把关”性质的措施,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正确处理,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来被媒体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来看,现行的这种带有“内控把关”性质的做法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这是因为,它们有些属于法外程序,有些根本不符合“诉讼”的规律,甚至背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因为,院、庭长往往由于对案情了解不够、对审判业务不甚熟悉等原因更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更是因为,院、庭长未必具备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也未必就比主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更有优势,从而可以有效弥补主审法官的不足。
尤其是在中国,事实问题与法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区分,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也有着明确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普通民众来裁判所谓的“事实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哈工大学报,中国应该在一些案件(如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甚至,在我看来,这是中国真正解决审判“走形式”的根本出路。尽管,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不少人都主张要推进法庭审判的“实质化”依约西风冷,但是,现在看来,中国的法庭审判依然是在“走形式”,一个很典型的例证就是,“审后不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在目前很多地方,法庭审判结束之后,依然是无一例外地选择“定期宣判”。张煜枫这种“定期宣判”的做法人为地割裂了“审”和“判”之间的血肉联系,根本无法保障法院的裁判完全建立在庭审的基础上现场铁证。这样的法庭审判,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而在中国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无疑有助于解决这种“审后不判”的问题。比如,使陪审员在做出裁判之前与外界绝对隔离,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能回家,也不能对外界泄露,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庭审之外的因素影响裁判结果,这样既保障了法庭审判的自治性,也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而且,陪审团由于在产生出结果以后,随即解散,下次审判,将重新组成陪审团,这就可以有效地铲除司法权力关系网滋生的土壤燃情百加得。
那么,为什么中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并没有引入英美的陪审团审判制度,而只是在200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一个决定以规范已在中国实施多年的人民陪审制度呢?
我认为,这是因为,中国一直以来对权力采取的主要是一种“内控型”的制约方式,我们还不太容易接受陪审团审判这种“外控型”的权力制约方式鲍毓麟。所谓“内控型”的权力制约方式,实际是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胡蓝之狱,以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制约为基础,以把案子办“正确”为目标,以一个机关内部的层层审批和把关为手段,因而维丝渔人,对于“权利的诉求”,它总是缺乏应有的关注。虽然,这可以使控制犯罪的力量得到最大限度地整合,但却无法有效地避免权力自身的局限性和作恶的可能性。
以前些年发生在云南的“杜培武杀妻案”为例。案发前,杜培武是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但在他被贴上犯罪嫌疑人标签之后,一样遭到了野蛮审讯。后来,他不得不违心供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尽管杜培武高呼冤枉,一审法院仍然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他不服,提出了上诉,或许是考虑到该案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真凶”在另一案件中落网,那把法官曾经苦苦寻找的作为杀人凶器的手枪也赫然出现……
有人说,这一冤案的发生是警察刑讯逼供的结果。这话固然不错秀媛堂,但是活结乐队,我们不应忽视的,为什么这一错误的结果翁其钊,可以这样轻易地经过检察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层层审查,而无法得到及时地发现呢?原因或许在于,在此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本没有得到公检法三机关任何一个部门的认真听取和对待。比如,在“杜培武案”的审理中,当被告人拿出随身携带的“血衣”时,审判此案法官只是说了句——“放那吧,不要纠缠这个问题了”,就把被告人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这个对本案的公正审判而言非常重大的问题给搁置了。除了辩护意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中国律师们的刑事辩护目前还面临着诸如申请取保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甚至,还面临着被任意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辩护制度在中国面临的诸多困难,已经充分预示着,那种由普通民众组成的无法控制的陪审团制度,在中国这种带有“内控型”特征的权力制约方式之下,很难有存活的空间。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目前中国司法体制就连辩护制度都无法容忍,又怎么可能容忍那种使司法权基本上归还于民,因而也将使官方完全失去控制能力的陪审团制度呢?所以,中国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恐怕只能是强化实际上乃是“参审制”的人民陪审制度,力争改变目前这种“陪而不审”、“陪审员是陪衬员”的格局。
不过,只要陪审员还是如过去一样,在合议庭中占的比例较低,只要陪审员还是既决定事实问题又决定法律问题,只要陪审员还是如过去一样是陪审专业户,只要法庭审判依然是在“走形式”,只要权力制约之路还是“内控型”为主导的,那么,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发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2014年8月14日《太原法院文化周刊》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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