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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曼【随笔】美国破产法中债务免责与基督教宽恕文化-破产法快讯

【随笔】美国破产法中债务免责与基督教宽恕文化-破产法快讯


胡适先生在《容忍与自由》一文中通过回顾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得出以下教训: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诚然,宗教自由与宽恕文化密不可分,而宽恕文化也通过宗教教义在一定程度上渗透进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与宗教在所有社会中虽是两个截然不同但却彼此相联的社会经验向度,它们既彼此存在某种张力,又彼此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与渗透: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提出挑战;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精神、方向和法律所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西方的法律传统一方面是“去宗教化”,更多地去除法律的神圣性并使其理性与世俗化,另一方面又要唤醒大众对法律的信仰。鉴于大量的美国人从其宗教信仰中获取了很多的道德线索,且破产问题在十八世纪晚期是一个有关国家未来意识形态争斗的焦点, 从破产法条文中应该也不难发见立法者所蕴藏的信仰痕迹。
一、个人破产的债务免责
免责(Discharge)是美国破产法中的核心概念。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对于免除债权人继续追索债务人债务这一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破产免责与破产相比算是一个现代概念。破产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数千年前杨廷鹤,仅仅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机器, 并未规定任何债务免责。不管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国的奴隶社会时代,破产免责并不存在。如果一个人不能支付他人债务,他和他的妻子、子女或仆人就会被迫进入“债务奴役”,直到债权人通过体力劳动来弥补损失。在英国,第一部公认的破产法是《1542年破产法》,该法案的目的是防止“狡猾的债务人”,在该部法律中破产人被视为骗子,并规定了许多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内容。直到1705年,《英国破产法》第一次引入债务免责制度,但当时的条文规定非商人破产不能适用破产免责,且将不诚实的商人和其他无免责资格的债务人排除在外。
在十九世纪的美国,破产问题在以开国元勋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与杰斐逊等共和党人的争论下达成了有妥协的共识苗可秀近照,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在于保护诚实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此外,开国元勋们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追加了一条,规定国会可以制定统一破产法,由此确立了破产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为了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1898年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免责制度,允许债务人在特定的债务下享有豁免的权利。这部破产法给予了债务人前所未有的保护,债务免责不考虑债务人的意见,亦不依债务偿还比例作为限制免责的条件。 在现行的破产法下,债务人可以根据第七章或第十一章申请破产,在第七章的清算程序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无产可破的情形,也即债务人资产为零,债务人可以直接获得完全的债务豁免。当然对于债务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财物也可以免于债权人的追索,其背后的理念在于帮助债务人能够有机会东山再起重获新生。当债务人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 其不能通过第七章实现破产免责,而需适用第十三章重整程序。如果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重组,其可以选择保留其财产,通过给予债务人喘息空间,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努力偿还债务,在这期间可以免于债权人的追索。虽然不同于第七章,债务人无法获得立即的债务豁免,但是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信赖债务人是诚实并具备偿债能力,通过三到五年的债务清偿方案欢途网,最大限度发挥债务人的能动性。
二、基督教的宽恕文化
在许多宗教的教义中,不难发现其对待债务问题上的理念也一定程度上与处理美国个人破产法中债务豁免中的态度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在“摩西五戒”或“旧约”中规定,每七年是一个安息年,对于除外邦人外的社区成员承担的所有债务进行强制豁免。 但是,每四十九年,也即禧年,所有债务的豁免对于社区成员和外邦人来说都同样适用,所有的债务奴隶的释放也是强制的沙窝萝卜。在伊斯兰教义中,无力偿债人被允许有时间偿还债务。 根据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如果有人有困难的话,那就放手给他放松的机会,直到他有喘息的时间。但是,如果你把你放弃对他的债权并将其当做慈善事业,那么如果你会知道,这对你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圣经》中对于豁免债务的合法权利的支持是通过更强大的圣经原则来执行的,该教条禁止任何数额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高利贷。在经济正义和稳定的范畴内,旧约充满了对穷人的同情和维护家庭单元的例子。这些目标优于对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重大担忧。圣经的同情,包括放弃贷款人的合法权利,是早期犹太教与基督教社会经济的典型反映,其中心主题是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保证每个家庭的经济安全。除了收入维持计划之外,“圣经法”还提供了一个永久性的机制,例如“安息年”和“禧年”,以确保暂时的不幸不能使家庭无法充分参与经济生活。
值得研究的是,基督教教义一方面倡导宽恕,在债务方面也给予债务人神性的关怀。另一方面反对贪婪,压制高利贷。 《圣经》中教导教徒是上帝财富的管家,因此滥用、浪费或滥用财富是一种罪恶。这并不是说利息是不合法的,而是反对过高的利息,并认为这是一种盗窃形式蓝电霸王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虽然大多都已经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施加管制,但是各国在破产法中对于债务免责的规定却基本沿袭了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而美国破产法中的债务免责制度不得不说具有一定的宗教渊源,根据《圣经》中的模式,债务人有权利选择偿债或者不偿债。债务人可能也可能不会因债务而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模式的适用十分严格甚至僵化,债务每七年豁免一次,无需经过现代破产法中的“均值测试”(mean test)或详细分析每笔债务。现代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债务豁免制度,或许就能在旧约中寻得源头。
三、宗教伦理的法律化
美国参议员Daniel Webster在1798年所言:“我相信,通过制定破产法,债权人将极大地获益;我非常有信心社会利益由此得到促进;我尤为确信,让债务永恒化的权力不会给债权人带来任何好处妻高一筹,而监禁债务人的权力,海德曼相比任何其他基督教和商业国家而言,过分地限制了法律所允许的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诚然,世俗的法律体系中的《破产法》和教会法律体系在债务免责这一问题上实现了交叉及渗透,美国破产法在其演进史上应当说很好地继受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宽恕文化,但相较于“天上的法”,世俗的破产法在债务免责上更具理性和科学性,但是相应地淡化了道德色彩。
《圣经》中关于债务免责的表述十分具有道德色彩但同时又具有经济理性,在犹太立法者眼中,永远保持人们沉重的债务只会伤害他们的整体经济。《圣经》中倡导信徒不要忘记耶和华的祷告:“赦免我们的债务,因为我们原谅我们的债务人”,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定期进行债务豁免,方能经济保持健康,持续增长。旧约和新约的一贯教导是同情、怜悯和正义,在贷款这一问题上也一以贯之并超越了纯粹的经济问题论扯淡。基督徒要对所有人,甚至是债务人都是仁慈的。耶稣说,“上帝确实造成雨水落在公正和不公正的地方”诺瑞玛, “骆驼穿过针眼更容易,而不是一个富有的人进入上帝的国度“, 他还说:“我告诉你们,用世间财富为自己赢得朋友,所以当你们离开的时候,你们将被欢迎进入永恒的住宅”,并且“原谅你们将被赦免”。 这就是基督教中宽恕文化中的道德内核,在债务免责这一问题上如同道德戒律般渗透进每个信徒的价值观。
即便现在的资本主义观念深入美国人的骨髓,并赋予其准宗教的价值。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破产法立法之初,美国民众乃至先贤们对于自由市场中的借贷利率仍保持着圣经中的保守甚至抵触。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称,银行“比常规军队更危险”。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告诉银行家代表团,他们是一个“恶棍和小偷”。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法律的面貌,自由市场中关于宽恕的文化也通过宗教发挥着作用。同时,随着宗教理性化,法律理性化的正当性基础得以维系;随着法律理性化,宗教理性的合法性得以强化。
基督教宽恕伦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破产法中债务免责的理念,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破产法进一步实现了精细化,以符合世俗法的要求。基督教教义的债务免除是无条件的流云尼玛,所有城邦人甚至外邦人都可以享受此豁免,且任何债务都可得到免除。正如约翰3章16节中所言明的:“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然而,美国破产法典中对于自然人的债务免除则是有限定条件的,这些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债务人的前置条件
各国的破产法在债务免除制度中都要求债务人本身应当是诚实的,只有诚实的人方能获得重新开始(fresh-start)的机会。 各国破产法对于诚实的债务人的界定大多采用反面排除的方式,且条件各异。美国破产法典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即有权拒绝对债务人给予债务豁免:(1)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2)未能保存财务账册;(3)犯有某种破产最;(4)不能解释财产的损失;(5)拒绝服从法院的合法命令或拒绝回答问题。 除此之外,美国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在根据不同章节申请破产情形下两次破产免责的时间间隔要求,另外还规定了破产程序结束后多长时间允许破产免责程序的启动等琼海国都。
(二)债务免除的范围
各国的法律在债务免除的范围上通常会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应的国情,规定特定类型的债务不能豁免。《美国破产法典》第 523 条规定以下的债务属于破产债务的例外:(1)税款;(2)通过诈骗获得的金钱;(3)没有列入债权人清册的债务;(4)因欺诈、侵占或盗窃产生的债务;(5)子女抚养费用或离异生活费;(6)故意侵权所致债务;(7)应向政府机构支付的罚款、罚金或罚没的债务;(8)学生教育贷款;(9)债务人醉酒驾车所致的责任;(10)在先前案件中原本应当免除但因某种原因未能被免除的债务;(11)因债务人在任何信托机构或保险信用机构担任信托职务期间因欺诈或挪用行为所致的债务;(12)债务人因恶意或疏忽未能维护保险信托机构的资金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免除的撤销
债务免除这一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往往因为对于“诚实的债务人”这一条件的判断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过事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确认事实后可以对破产免责的裁决进行撤销。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撤销免责的事由可以是以下几种:(1)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使用了欺诈手段;(2)债务人取得破产财团的财产,但曾经予以欺诈性的隐匿;(3)不服从法院命令,如不作证,不答复问题等。根据第十一章程序,唯一可以援用的理由就是债务人使用欺诈获得债务免除。关于第十三章程序,撤销免责的理由大体和第十一章一致,也必须是使用了欺诈手段获取免责。
四、结论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揭示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且强调西方法律传统在形成与发展演进中,使法律获得了宗教性与神圣性,从而获得了人们对它的忠诚与信任。 圣经中关于债务豁免的道德戒律或许是上帝唯一认可的“法律渊源”,然而在世俗的法律中,通常需要在该道德基础上寻得一个更谦抑的制度。 从美国而言,“上帝的法”覆盖了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远比世俗法律更为广阔。“上帝的法”提供了完美了道德模本,这一模本通常模糊缺多元开放,因而能够渗透进社会生活及思想的任何方面。在债务免除这一问题上,基督教的宽恕文化及教义通过不断渗透进普罗大众及立法者的道德观念中,进一步影响破产法的立法,当然也有益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法律信仰。且基督教有着法律现代化所具备的所有内在要素,理想的高级法观念直接导向理想的法治社会,宗教的平等转化为法律的平等。
反观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虽尚未建立,但是从社会基础上来看,除了我国已初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等个人破产配套制度之外,翁其钊 破产免责也具备一定的民意及道德基础。这主要体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越来越能够摒弃道德色彩看待破产这一问题。同时,中国盛行的佛教教义中的涅槃等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民众的宽恕文化,为债务人的债务免责及重生奠定文化基础。

责任编辑: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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